工长杨建青洗漱完后涂抹防晒霜,其身边是一个氧气瓶,日常吸氧是在海拔4800多米地区生活的日常。 马生明 摄
“高原紫外线强、风沙大,一天不涂防晒霜,脸上的皮就会脱落。”杨建青洗漱后,回到宿舍厚厚涂抹了三层防晒霜,同时唤醒还在熟睡的工友们。
几位“天路医生”坚守在缺氧的高原,吃饭、睡觉、行走所消耗的精力常人难以想象,他们通过勤监测、勤巡视、勤分析的“三勤”进行设备养护工作,护航青藏铁路春运。
9时许,第一缕阳光照射在扎加藏布信号工区院内。今年24岁的莫文跟着工长杨建青在工区信号设备集中监测室,查看分析三个站室内外信号设备的基本运行状态。随之,二人穿着厚厚的棉服,迎着朝阳前往扎加藏布站开展室外设备巡视作业,通过瞭望线路上的信号设备,查看信号机械室道岔缺口等关键设备数据变化,确保春运期间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冬季西藏那曲寒风凛冽,工长杨建青(右)加固道岔安装螺丝。 马生明 摄10时20分,巡视完信号设备后,二人返回工区吃饭。如今,这处超高海拔地区工区已修葺一新,职工活动室、学习室、宿舍区、小食堂等配套设施齐全。性格内向的莫文是工区里离家最远、年龄最小的职工,平日里,大家都对他照顾有加。
扎加藏布信号工区所在的羌塘草原人迹罕至,只有常年的狂风。“大家吃过饭后都回宿舍再吸一会氧气,然后准备今天的‘天窗’作业。”杨建青说,出工前吸氧、睡觉吸氧、看书吸氧……这样的场景,是扎加藏布信号工区的日常。
吸完氧后,杨建青带领4名作业人员快速将机料具装上车,先沿着青藏铁路驱车近二十分钟,而后跨穿过铁路涵洞,沿着一段坑坑洼洼的土路向作业地点挺进,一个小时后才抵达雪查玛站。
15时10分,在设置好防护作业后,“天窗”作业命令下达,职工们有序进入防护网,按照分工分别展开作业。杨建青跪在2号道岔旁,俯下身子,仔细查看道岔尖轨是否存在翘头等情况,并在随身携带的本子上详细记录发现的问题。
1月28日,防护员马雷福在作业现场做防护记录。 马生明 摄“今天还算暖和,风不大,平日里检修设备,大风吹得眼睛睁不开,鼻涕也擦不完,冻得直哆嗦。”杨建青边检查边说。因为长期在高海拔地区,他面色黝黑,脸上都是被紫外线灼伤的痕迹。
在信号机旁,现场防护员马雷福正通过对讲机和室内驻站联络员肖本强通话,并在本子上详细记录。
图为傍晚作业结束返回工区的便道。 马生明 摄17时30分,“天路医生”们经过检修养护,顺利完成了当天的“天窗”工作。据悉,春运期间该工区安全工作标准分毫不减,每周一课、每月一会的学习如常进行。(完)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张建波 地铁车门关闭的提示音已经响起,李某(化姓)却一个健步冲进了车厢,谁知随身携带的拖车被车门夹住,在用力拉拽拖车的过程中,李某腰部拉伤。为此,李某将地铁公司诉至无锡市梁溪法院。案件承办法官2月1日接受了记者采访。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强行“冲门”未果还受了伤 乘客起诉地铁赔偿 2021年6月,无锡市民李某和往常一样,拉着买菜用的拖车去坐地铁。到达站台时,地铁车内的提示小灯已经闪烁并已响起提示音,车厢警示灯一并亮起。 为了不错过这趟地铁,李某急忙拉着拖车快步跑入车厢。当李某跨入车厢的瞬间,车厢门开始关闭,但其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导致车门两次试图关闭都被拖车阻挡,在门即将合拢时被迅速弹开。 在此过程中,李某因用力拉拽拖车,腰部受伤,经诊断为腰椎骨折,花费医疗费2.8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李某伤势构成九级伤残。李某认为,地铁公司作为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地铁方面已尽“义务”法院驳回诉求 法院查明,李某是在已经响起提示音并闪烁警示灯的同时冒险快步拖车进入车厢的,其进入车厢的瞬间与车门关闭的间隔在1至2秒内,李某因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被车厢门夹住而受力受伤。 事发站台门显眼处张贴有“门灯闪烁,请勿上车”的安全标识,候车区公告栏张贴有《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载明:“列车关门提示警铃鸣响时或者警示灯闪烁时,禁止上下车。”上述守则,在事发车站共张贴13处。 法院认为,地铁公司作为地铁运营、服务企业,通过张贴安全标识、《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等多种方式对乘客进行了安全提示,对车厢关门也设置了合理流程即在关门前会响起提示音并同时闪烁警示灯,故地铁公司已经尽到了可预见、可预防的防护措施。同时,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视安全警示、疏于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对此发生损害的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公共场所要尽安全保障义务 担责是有前提的 案件承办法官李琪霖受访时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车站、机场、体育场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述法律规定不能片面地理解为“只要事故发生在公共场所或经营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就必须承担责任”,因为经营者、管理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纵观该案,地铁公司在安全保障义务上未有过错,无需担责。 法官提醒,一方面,广大乘客应养成良好的出行习惯,“冲门、抢门”不仅不能节约时间,还可能发生事故,得不偿失;另一方面,地铁公司应抓好管理环节,最大限度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